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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革委与陈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革委,陈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王革委。委托代理人杨传辉。被告陈凯。委托代理人陈敏,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烨,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王革委与被告陈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革委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革委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凯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革委撤回对被告陈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革委负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