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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邓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国生与王晓敏、王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生,王晓敏,王兴有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邓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张国生,男,生于1970年11月,回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伟,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被告王晓敏,女,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王兴有,男,生于1970年9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张国生与王晓敏、王光有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生逾期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 蕾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兼)书记员  庞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