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项惠英与田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监字第4号原告项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做出了(2012)永民一初第193号民事判决,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对此案应当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胜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