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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连汉念与连施娜,黄海清,陈路,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腾达,陈鸿发,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众鑫源通讯行,广州太平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73号原告周腾达,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委托代理人杨宗兵,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鼎铭,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鸿发,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众鑫源通讯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远望数码商城2366号。代表人周韬。被告广州太平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国家软件园基地高普路115号第303房。法定代表人林怀仁。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广厦黄龙时代中心B栋3-21层。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众鑫源通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众鑫源通讯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众鑫源通讯行的起诉。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彭丽亚(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