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8)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冯某,邯郸县xxxx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冯建坤。被告郭某,邯郸县xxxxx村民。本院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庭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