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光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光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1年5月2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2011年6月17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3月13日被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勇、董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黄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1年初,被告人吕某在新县城关自己家中、金水小区张某家中、新县帝泊森大酒店等多处长时间开设赌场,组织徐某某、邱某甲、邱某乙、宋某、张某、闫某某、柳某某等数十人以麻将“推柄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赌资巨大,吕某从中抽头渔利数十万元。案发后,吕某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5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黄某某、闫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数十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50万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积极缴纳罚金,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无前科劣迹,此次属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何 骁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梁 焱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