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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与被执行人腾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腾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学生,住招远市。被执行人腾海,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1)招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腾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腾海于2011年7月28日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腾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腾海所有的鲁YG4X**号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腾海所有的鲁YG4X**号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全部理赔款。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雷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