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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6)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张某,邯郸县河沙镇镇南文庄村友谊路4巷。被告郭某,邯郸县河沙镇镇南文庄村友谊路4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岳海振人民陪审员  赵 鑫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齐 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