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6)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张某,邯郸县河沙镇镇南文庄村友谊路4巷。被告郭某,邯郸县河沙镇镇南文庄村友谊路4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岳海振人民陪审员 赵 鑫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齐 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