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邱行审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君营、霍彩霞社会抚养费案裁定书 (2)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君营,霍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邱行审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殿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耿立峰。被执行人:张君营。被执行人:霍彩霞。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张君营、霍彩霞不履行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的邱计征字(2012)00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的邱计征字(2012)00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的邱计征字(2012)00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三百六十五元,由被执行人张君营、霍彩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马秀峰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人民陪审员 王红达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连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