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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尹二平、黄金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尹二平;黄金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尹二平,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湖南苍陵县舲舫县大岳村尹家里040路。被执行人黄金玉,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瓯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金玉在郯城县信用联社归义信用社的存款元,账户为:916041800010100606374。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青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