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杜晓兰与陈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兰,陈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94号原告杜晓兰,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陈宇,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晓兰诉被告陈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晓兰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晓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晓兰对被告陈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晓兰承担。审判员 何娜娜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举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