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牛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107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简阳市简城镇(身份证号码:)。2012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犯罪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2)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丽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朱东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西部五金机电城内,慌称能够办理正规驾驶证,先后多次收取被害人孟某某、陈某、谢某某、王某、施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6500元。后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从一名叫“曾娃”的男子处为被害人购买假驾驶证。2012年1月9日,被害人孟某某等人从被告人黄某处领取购买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发现系伪造,于2012年1月10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害人孟某某、施某某、陈某、曾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及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能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某所提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决定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