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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陈涛与刘浩、李霞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刘浩,李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49-1号原告:陈涛,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刘浩,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李霞,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诉被告刘浩、被告李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浩、被告李霞银行存款45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原告陈涛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陈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被告刘浩、被告李霞银行存款4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陈涛提供的担保财产:座落于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百步亭花园路18号109栋1单元7层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