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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高峰诉姚健康、姚京平、曹民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峰,姚健康,姚京平,曹明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赵高峰,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油槐街道办事处油街村油二组。被告姚健康,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油槐街道办事处昌寨村三组。被告姚京平,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油槐街道办事处昌寨村二组。被告曹明政,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油槐街道办事处昌寨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高峰诉被告姚健康、姚京平、曹民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高峰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高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赵高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如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喜建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