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鄄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振国申请执行张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振国,张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崔振国,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董口镇。被执行人张改玲,女,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董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鄄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改玲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县支行有存款21506、95元(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改玲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存款3550元(账号:***********)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