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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范学峰与顾文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学峰,顾文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范学峰,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顾文建,男,25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学峰与被告顾文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