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5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宫洪涛与肖保山、王树信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517-6号申请执行人宫洪涛。被执行人肖保山。被执行人王树信。被执行人荣成市永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的(2012)荣执字第51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树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处账号:95×××19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树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处账号:95×××19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张晓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