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3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叶亚荣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130号罪犯叶亚荣,于浙江省宁海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了(2009)甬宁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亚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没收犯罪所得的赃款241880元人民币。罪犯叶亚荣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302号刑事判决,维持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9)甬宁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9)甬宁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上诉人叶亚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浙甬刑执字第25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亚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亚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亚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优秀学员、监狱优秀报道员、监狱半年度表扬、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亚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亚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曾娇艳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