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青岛顺融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李金成、李志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顺融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李金成;李志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704-1号原告:青岛顺融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10-10-2号。负责人:孙中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世东、周晓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李志通,男,194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顺融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李金成、被告李志勇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志通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正一街599号3号楼1-302号、建筑面积为88.38平方米、烟房权证牟Q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一套。案外人宋春辉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10-10号、建筑面积为152.99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顺融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志通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建筑面积为88.38平方米、烟房权证牟Q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