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翠青与谭健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青,谭健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595号原告王翠青。委托代理人全云阁,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健池。原告王翠青与被告谭健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青的委托代理人全云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健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翠青诉称,2011年12月8日12点24分30秒,被告谭健池用号码为131XXXX****的手机给我发送一条短信,内容为:“建设银行提醒您,我行已成功从您账户内扣除1200元,请注意缴还日期。详情400-6968788信用卡部”。我收到短信后信以为真,拨通了被告谭健池提供的电话并按照被告谭健池的意思到迁安市滨河村农行储蓄所的柜员机上操作,操作完毕后发现,已从我的账户为50XXXXXXXXXXXX5574的定期存单中存入我的银行卡内后转入被告提供的账户为622XXXXXXXXXXXX0518的银行卡内49933.11元。我随即报警,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于2011年12月14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原东汇分理处冻结了被告谭健池尚未支取的29776.87元现金。被告谭健池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谭健池返还不当得利29776.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谭健池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被告谭健池通过短信欺诈的方式,从原告的账户中取得存款49933.11元。后原告报警,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于2011年12月14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原东汇分理处冻结了被告尚未支取的29776.87元现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表、迁安市公安局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健池向原告王翠青返还不当得利款29776.8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44元由被告谭健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峻山审 判 员 杨庆华助理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凤艳第2页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