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魏上海与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上海,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魏上海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魏上海诉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焦劳仲案字(2010)17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