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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利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明,邵海琴,朱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781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明,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邵海琴,女,汉族,1984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朱奎林,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民一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邵海琴、朱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5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海琴、朱奎林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海琴、朱奎林的银行存款525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包正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