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正宁县国土资源局与孙某涛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宁县国土资源局,孙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394号原告正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燕某某,任局长。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宁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正宁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军代理审判员 张小舟代理审判员 赵会娥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彭蕾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