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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林武东与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武东,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82号原告:林武东,男,汉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周含宇,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灵超,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法定代表人:岑祥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武东诉被告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武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