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显霞与被执行人严正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霞,严正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黄显霞,男,汉族,1959年12月9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严正家(加),男,汉族,1953年6月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严正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三里岗村百罗丘组房屋一处(房产证号:00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