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海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大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大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海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大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小伟。上诉人宁波大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大顺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大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青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二〇一二年八月××日书 记 员 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