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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祥英与亓占玉、毕京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陈祥英。被告:亓占玉。被告:毕京菊。被告:李忠笃。被告:李俊红(宏)。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我院于2012年2月10日冻结被告李忠笃在莱商银行长征支行账户0000000080000090xxxxx存款30000元,并于2012年2月16日冻结被告李俊红在中国银行钢都支行账户41×××40存款30000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俊红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三个月,自2012年8月14日至2012年11月13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时雯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