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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秀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宋秀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延敏,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宋秀英,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秀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