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执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侯彦河与张文斌、郑州万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彦河,张文斌,郑州万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218-4号申请执行人侯彦河,男,1966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文斌,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郑州万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侯彦河申请执行张文斌、郑州万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1)北法执字第218号的裁定,冻结了郑州万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郑州万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