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平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童取宝、周琴等与朱力、张丹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童取宝。原告:周琴。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飞雄。被告:朱力。被告:张丹凤。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负责人:汤钧。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取宝、周琴与被告朱力、张丹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取宝、周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1元,由原告童取宝、周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燕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