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知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松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姜松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50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西路。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敏,该公司品牌专员。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松华,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系海盐美迪电器厂业主。委托代理人:董飚,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姜松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定良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姜丽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