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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吕新年与张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新年;张庆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吕新年。被告:张庆安。原告吕新年与被告张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海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新年诉称:被告张庆安因办养猪场购买饲料,累计借我8349元,约定利息7厘。前几年,我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一直拖到现在。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给付我借款本金8349元及利息718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张庆安于2002年3月9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手续一张,内容:今欠到现金捌仟叁佰肆拾玖元正。利息7厘。落款人:张庆安。被告张庆安辩称:原告诉称我因养猪借其款不是事实,该笔借款我已偿还给原告。原告大儿子娶媳妇时,从我处拉走两头猪,对账时,账已经清。我向原告要欠条,其称已丢失,后来就没有向原告要借条。四年前,原告找人调解过,当时,我给调解人答复,已经还清。后来,原告向我要过。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手续上的借款已偿还完毕,被告还款时,原告称欠条已丢失,现手续仍在原告手中。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欠款手续,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表现形式,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称该欠款手续上的借款已偿还完毕,但未撤条,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借款已还,欠条未撤的事实,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9日前,被告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后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8349元。2002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内容:今欠到现金捌仟叁佰肆拾玖元正。利息7厘。落款人:张庆安。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349元及利息7188元。另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原告的大儿子已结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款手续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欠款手续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有权利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349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中,约定借款利息为7厘,经计算,月利息为58.443元,从出具欠款手续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借款期限为十年零三个月,利息为7188.48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718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笔欠款已偿还完毕,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足够证据推翻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故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庆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吕新年借款本金8349元、利息7188元,合计:1553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张庆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莉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