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汪明军与胡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明军;胡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汪明军。被告:胡皓。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军诉被告胡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明军未依法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明军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