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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王某、王某某、何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王某,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南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玮,陕西金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何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南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本诉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50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0一二年八月十四月书 记 员  杨欣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