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长丰县大众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李为党修理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县大众汽车修理厂,李为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长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长丰县大众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新路。业主:程启来,男,44岁。被告:李为党,男,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长丰县大众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李为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丰县大众汽车修理厂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丰县大众汽车修理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丰县大众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丰县大众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