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商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赵国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商初字第908号原告赵国栋,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成、马艺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负责人肖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兴利、解筱莉,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