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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徐大广、吴玉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大广;吴玉柱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徐大广,男,1980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吴玉柱(又名吴从宾),男,1982年12月生,汉族,郯城县北关三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4日,依法委托临沂锦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别克牌商务车一辆。2012年7月16日曹淑恩以7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玉柱所有的以葛恒虎名义登记的车牌号为鲁Q×××××号银灰色别克牌商务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曹淑恩所有。二、该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曹淑恩。三、买受人曹淑恩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振江审判员  张 波审判员  颜士敬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郑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