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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朱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朱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负责人:杨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铭,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浙海,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红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朱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已按约定履行了32348.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849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