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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庆堂与康展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堂,康展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1046号原告李庆堂,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被告康展凯,男,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堂与被告康展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堂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0.50元,由原告李庆堂负担,下余180.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