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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商初字第4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志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志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435-2号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法定代表人:庄永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旭,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志祥,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志杰,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了(2012)芝商初字第4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吕志杰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项下、建筑面积74.73平方米的房产1套。现因被告已全额还款,原告籍此申请解除对被告该房的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志杰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项下、建筑面积74.73平方米的房产1套的查封。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