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丁建锋与贺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锋,贺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丁建锋。被执行人贺海波。本院在执行丁建锋与贺��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资2000元,执行标的总额为2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20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3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贺金良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张星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俊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