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魏龙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龙;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魏龙,男。被告陈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龙与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龙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龙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