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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平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月23日。委托代理人刘珍,浉河区司法局金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5月16日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生活并怀孕,2009年8月18日按风俗习惯举行了典礼,2010年3月25日生女儿张欣雨,2010年6月2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感情一般,在原告怀孕期间就遭到被告的殴打,并写下保证。可事过后,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加上被告心胸狭隘,脾气暴躁,大男子主义,加上嗜赌成性好吃懒做,一切都自己说了算,把我当成出气筒,重者拳脚相加,轻者污言秽语,不光从肉体上虐待,还从精神上折磨原告,并多次写下保证都不算,是过了伤痕忘了痛。原告当时见孩子小以忍再忍到现在。2012年5月13日母亲节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又被被告打的片体鳞伤,彻底伤透了原告的心。故诉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张欣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打抚养费500元至18岁,教育费及医疗费凭票一人一半。3、共同债务依法分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18日按风俗习惯举行了典礼,2010年3月25日生女儿取名张欣雨,2010年6月21日到婚姻管理机关登记结婚。2010年7月29日,被告给原告书写保证书一份,基本内容为:因自己的玩性和性格脾气方面的原因,总是惹李某某生气和受委屈,自己在婚姻和家庭方面屡犯低级错误,致使李某某对我失望至极……从此以后,力求做到尽职、尽责、尽孝,争取少玩多干。2012年5月14日,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头、面、腹多处软组织损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给原告书写保证书,仍依然没有按保证书做到,随后又将原告打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原告诉请离婚,并抚养子女,被告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欣雨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女满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甘承斌审判员  刘振厚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正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