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席坚一与青岛市金港大地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席坚一;青岛市金港大地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席坚一,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市金港大地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金港双龙园别墅内11号楼F2。法定代表人孙丽娟。申请执行人席坚一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金港大地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8月1日,向青岛市崂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直接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