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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543号原告姜某某,女,1992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殷某某,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姬登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