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543号原告姜某某,女,1992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殷某某,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姬登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