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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永刚、曹秀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高峰,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赵永刚,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曹秀花,居民。被告赵永文,居民。被告赵来运,居民。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丘农商行)与被告赵永刚、曹秀花、赵永文、赵来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丘农商行委托代理人陈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永刚、曹秀花、赵永文、赵来运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丘农商行诉称,被告赵永刚于2010年7月13日由被告曹秀花、赵永文、赵来运、赵成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从我行借款200000元,2011年4月5日到期,期内月利率7.965‰。该款到期后,我行多次派人催要,收回借款本金14.69万元,剩余借款本金53100元及利息,被告一直未还。为此,我行特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行借款本金53100元及该借款至结清日之间的利息,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被告赵永刚、曹秀花、赵永文、赵来运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被告赵永刚以购买客车为由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7月13日至2011年7月5日,期内月利率为7.965‰,逾期则按根据逾期天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同日,原告与被告曹秀花、赵永文、赵来运、赵成才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曹秀花、赵永文、赵来运、赵成才为被告赵永刚自2010年7月13日至2011年7月5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余额二十万元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等。借款到期后,被告陆续偿还借款本金14.69万元,剩余借款本金531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2012年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赵成才的诉讼。另查明,2011年7月6日,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终止,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承接了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上事实,有当事人法庭陈述,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等书证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永刚经被告曹秀花、赵永文、赵来运、赵成才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已偿还借款本金146900元,剩余借款531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赵永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3100及利息,被告曹秀花、赵永文、赵来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永刚、曹秀花、赵永文、赵来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审理认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成才的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为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刚偿还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1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0年7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曹秀花、赵永文、赵来运对被告赵永刚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秀花、赵永文、赵来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永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被告赵永刚、曹秀花、赵永文、赵来运共同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永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加杰代理审判员  张学福人民陪审员  罗建秀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