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万辉与王修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498号原告:万某,住霍山县。被告:王某,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方 东审判员 程 运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厚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