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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057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游金全与重庆中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金全,重庆中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5780号原告游金全,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系重庆中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重庆中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上石溪路33号。法定代表人林洪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游金全与被告重庆中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游金全以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金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游金全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二年八月××日书 记 员  赵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