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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张秀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8.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负责人:潘敏,行长。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秀洪。被执行人: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张秀洪。被执行人:张秀洪。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张秀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制作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已被鹿城法院依法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得3346500元,被执行人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厂房被依法拍卖,但成交价低于抵押金额,本案无法分配到款项,张秀洪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余款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53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8月1日止,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张秀洪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11653500元及全部本金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张秀洪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