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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郭某被告姬某案由:离婚原告郭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霄鹏 微信公众号“”